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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铝合金门窗也要资质

[ 信息发布:祥发门窗 | 时间:2015-11-02 | 浏览:2364次 ]

  1月20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对无生产许可证加工制作铝合金门窗和全隐框玻璃幕墙的顾某,下达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等待他的不仅是要履行下余的15340元,还有逾期每日加处3%的罚款。

  2005年5月12日,南通市海安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后对海安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某经济合作社办公楼的铝合金窗户和全隐框玻璃幕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顾某无生产许可证加工制作铝合金窗和全隐框玻璃幕墙。经查,上述办公楼幕墙实际面积为12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500元;铝合金窗的面积为63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120元。总货值金额为135600元。海安质监局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对顾某作出责令改正,限6个月领取生产许可证;处总货值金额15%罚款20340元的行政处罚。后顾某仅履行罚款5000元。海安质监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安法院审查后作出了上述裁定。

  评析:加工制作建筑门窗在不少老百姓眼里似乎是掌握这项技术的人便可从事。殊不知,国家为从源头提高产品质量,保证产品安全,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对此有限制性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4月19日以第19号令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2条规定,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该产品的,视为无证生产。第25条规定,企业生产《目录》中的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铝合金窗,构件式、单元式、全玻及点支承幕墙正属于《目录》第58项所列产品。

  本案中,顾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办法的规定,海安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有据,故海安法院准予强制执行。

  籍本案提醒广大个体户,一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也希望消费者在雇请他人加工承揽时一定要注意对方的资质。